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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的相关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第五十三条【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博弈恒天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披露引入长城国融的同时,贝因美与恒天然合资的达润项目也有新动向。据贝因美公告称,为了更好地优化过剩产能、改善上游供应链体系,贝因美拟终止与恒天然方签订的达润协议,将持有的达润工厂51%合资权益转让予恒天然SPV或其指定的人士;同时拟与达润工厂签订新的产品采购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业务报告】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一)业务规划情况,包括年度及中长期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和合作机构管理等;(二)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互联网贷款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互联网贷款业务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重要风险管控指标;

责任编辑:鲍一凡本报记者谭楚丹深圳报道股票质押风险是2018年最受市场关注的话题之一。对于交易所而言,作为资本市场第一道防线,2018年全年工作重中之重则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深交所表示,股票质押平仓风险和债务风险就是这场攻坚战的核心。据相关人士介绍,2018年深交所逐一约见爆发债务违约风险的公司,重点关注其债务违约情况;全面摸底股票质押风险,每周定期排查高比例质押公司动态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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